律师观点分析
A、B与C、D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7)苏1281民初4706号
原告:E,男,1973年1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兴化市,
原告:A,女,1946年3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兴化市,
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被告:A,男,1988年7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兴化市,
被告:A,男,1978年12月5日出生,汉族,住兴化市,
被告: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,住所地兴化市五里西XX经一路口,
负责人:身份不详,
原告A、B与被告C、D、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,原告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本院依法照准,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A、B撤回起诉,
案件受理费6642元,减半收取计3321元,由原告A、B负担,
代理审判员 A
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
书 记 员 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