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6)苏1281民初8456号
原告:C,女,1991年10月8日生,汉族,住兴化市,
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被告:A,男,1988年6月14日生,汉族,住兴化市,
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,2016年11月25日,原告A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,
案件受理费240元,减半收取计120元,由原告A负担,
审判员 A
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
书记员 顾 珺